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前世是绿色建材评价,2021年5月1日前,全国按照国家和省(直辖市)两级分工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国家级评价机构可面向全国开展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工作,而各省市则主要负责本区域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工作。
2021年5月1日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要求,现有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自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之日起,应停止受理认证范围内相应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申请。自2021年5月1日起,停止开展全部绿色建材评价业务。
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中关于“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8年第2号)
将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涂料、卫生陶瓷、建筑玻璃、太阳能热水系统、家具、绝热材料、防水与密封材料、陶瓷砖(板)、纺织产品、木塑制品、纸和纸制品共计12种产品作为首批实施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
2020年3月2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第一批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公告〔2020〕6号),明确规定,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依据相关认证实施规则开展中国绿色产品认证。
2019年5月5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一)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
(二)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
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如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初始检查+产品抽样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时限:从正式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90天。
认证单元划分: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类型进行划分;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每个认证单元的详细认证范围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界定。
申报企业获得由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建材认证证书后:
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入绿色建材产品采信应用数据库;
向下游采购企业或开发、建设、施工等绿色建材需求单位提供绿色建材产品证书,用于满足招采条件和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核算;
向社会宣传,提高企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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